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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藏自治区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东路74号
二、基本情况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西藏自治区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职工食堂运营总承包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该项目2024、2025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均为101.556万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人直接与拉萨市城关区百民智养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续订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采购人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就上述事项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我厅将依法立案处理。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