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为确保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延用西藏自治区 20 23—2024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做好相关执 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及依据
(一)集中采购目录。
1.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 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前我区集中采购目录 与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 020 年版)》保持一致。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与集中采购目录的关系:《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号)包括货物、工程、服务 三大类别,每个类别下细分出多个子类别和具体品目,共包括 4 3 个门类、315 个大类、4257 个采购品目,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项 目属性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最末 级采购品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以及实施政府采购,《政 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项目属性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 施的原则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则是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录,列出其中需要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
(二)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准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规定:各 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
4.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 库〔2022〕31 号),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 189 号)进行了修订,并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 (gb/t14885)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
二、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使用范围的因素之一,达 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 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要素之一。 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从三个要素进行判断:一是采 购主体是否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 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标的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 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三要素中有任何一条不满足,就不适 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也是界定采购组织形式的因素之一。集中 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两种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 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 购机构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 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 标准,数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 如果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 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我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 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400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采 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
(三)化整为零的界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
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 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 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 除外。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 购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 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政府集中 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依法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 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 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 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具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采购文
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
(二)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 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 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 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 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 7 号)第九条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 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 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 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
需要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 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国家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 大的。
(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 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 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 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 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
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 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 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 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 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 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 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 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五)询价采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 方式。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 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 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 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 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 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 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 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 采购方式。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 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 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适用情形: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 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 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3.集中采购 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 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 2 家以上供应商由服 务对象自主选择的;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商城。电子商城是解决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小额 零星、多频次采购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我区电子商城建立在西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电子商城实行直 购和竞价采购两种方式。直购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或市场 价格透明,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不足 10 万元的项目, 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议价方式确定商品及商品价格。竞价采购适用
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不足 100 万元的项目,通过多家供应商 竞价确定供应商、商品及商品价格。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 可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九)合作创新。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 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 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 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
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适用情形: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 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 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 新范式或者新的365足球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 效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一)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 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 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
以上、工程招标限额之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此类项 目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采购方式选择。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不依法进行 招标政府采购工程,应当使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 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不得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六、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驻内地办事处及办公地不在拉萨的自治区直属单 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驻外区直单位应在所在地择优选取已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的代理机构,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当地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 我区驻外区直单位采购项目,应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具体按 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驻内地办事处及办公地不在拉萨的自 治区直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藏财采办〔2 017〕38 号)实施。
(二)关于长期固定服务类项目的实施。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 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首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分年续签采购合
同(累计最长不超过 3 年)。
(三)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 家——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 财采办〔2019〕85 号)执行,其中——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 行组织,机密级和——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组织,也可以委托政 府采购中心组织, 但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四)关于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行选择科研 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采购需求发生变化,高校、科研院 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进口产品采购。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 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 府采购活动。进口产品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关于政府采 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以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 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落实
(一)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 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 022〕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 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 2026 年)〉的通知》精神,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 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 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 0%—2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 业分包的,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应当对其报价给予 4%—6%(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 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 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预留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延 续至 2026 年底,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二)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 内容的材料。
(三)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 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落实《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有关规定。
(四)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
1.关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 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 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 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 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 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 购。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 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 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 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 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 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2.关于绿色建材采购政策。鼓励采购人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 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 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强化需求制定和履约验收,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五)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 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 农副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273 号)、《西藏自治 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西藏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有关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3〕55 号)有关要求,采购人
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预留份额等方式严格落实政府采购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