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林芝市人民医院组团式援藏资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
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子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沙路283号之十六3316
邮编:510080
法定代表人:汪翔
联系人:汪翔
联系电话:13602212705
被投诉人1:广西京益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8号中国广西东盟商贸城一期小商品区a19-7号楼层.305,306号商铺
邮编:535000
联系人:吴志光
联系电话:13097875890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子鑫科技有限公司就2025年林芝市人民医院组团式援藏资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事宜,于2026年3月11日向代理采购人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林芝市人民医院)采购人/(西藏华思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6年03月1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3月16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6年3月16日下达《林芝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林芝市人民医院组团式援藏资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2026年3月19日提交了投诉答复及相关佐证材料,于2026年3月24日提交了在人民医院进行了复核的情况。现本案已审查终结,该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投诉人广州子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①中标人投标文件擅自更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签署、属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依法应作无效投标处理。②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该投标,仍予以评审并推荐其中标,导致本次中标结果违法、无效。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报价显著高于市场合理区间及我单位合规报价,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价格合理性审查义务,中标结果缺乏公正性,损害我单位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中标人所提供的“调q激光、短波理疗仪”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请提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产品参数证明材料,是否进行了真实响应,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与评分要求,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应无效。
复核事项1: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投诉单位(广州子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供应商(广西京益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已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存在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中标结果合法有效。(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37.4条规定)。
复核事项2: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投诉单位(广州子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评标委员会在价格评审中,只对所有供应商的价格是否高于投标最高限价及依据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要求评审;该供应商(广西京益贸易有限公司)的价格未高于最高限价且满足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要求。
复核事项3: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投诉单位(广州子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评标委员会在复核“广西京益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所投设备生产厂家2026年03月1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了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其所投设备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1调查情况。经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整体结构完整,关键内容齐备,签署盖章有效。投诉所聚焦的“格式调整”指向表格具体呈现形式,而非实质性响应内容(如品目、单价、总价、技术参数响应等)的缺失或篡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禁止以非实质性格式问题限制供应商的政策精神(如财政部相关通知及西藏自治区负面清单),评标委员会认定该调整不影响投标有效性,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投诉事项1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经查,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依据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价格分值占比有法定要求但非唯一决定因素。投诉人主张的“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合理区间”缺乏客观、统一的判定标准,且其提供的“常规价格浮动区间”仅为单方陈述。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在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投标报价未超过预算(最高限价)、未出现算术错误等法定情形下,法律并未普遍赋予其主动裁定某一报价“不合理”并否决的权力,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设定了此类审查程序及标准。现有材料未显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调查情况。经查,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评标委员会在复核过程中,审查了被投诉人广西京益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审阅了其所投设备生产厂家于2026年03月1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论,认定被投诉人所投“调q激光、短波理疗仪”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案涉项目中标结果有效,继续开展后续政府采购活动。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