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6〕3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6-31548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民政局关于采购精神卫生福利院设备的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元玥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22号
被投诉人1:那曲市民政局
地 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被投诉人2: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那曲市色尼区罗布热地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应具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投标人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应包含于上述许可证、备案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设为特定资格要求。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投诉人请求修改相关资格要求。
2026年2月10日,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就那曲市民政局关于采购精神卫生福利院设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6-31548,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采购公告。2026年3月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6年3月2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6年3月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6年3月5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民政局精神卫生福利院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函》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监控系统设备、数据网络系统设备、门禁设备、机房备用电源设备、办公用品、室内改造、围墙加高、其他用品及医疗设备。其中,医疗设备为该精神卫生福利院开展诊疗、康复及患者照护服务所必需的核心资产,涉及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招标文件在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中明确,投标人应具备与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类别相对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更须保障采购标的的合法性、安全性及公共利益。医疗设备,特别是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其生产、经营、使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应当进行备案。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即本案采购人那曲市民政局)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履行查验义务。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此项资格条件,是其作为医疗器械最终使用单位,为满足前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确保所购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追溯而采取的必然且必要的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控采购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在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同时,亦明确授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案中,采购项目包含需严格监管的医疗设备,此乃项目的“特殊要求”所在。设定与之对应的供应商资质条件,完全基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该条件针对的是“医疗设备”这一类别的采购内容,并未对项目中监控、网络、办公用品等其他非医疗器械部分的供应商资格提出同类要求,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也未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所在地。因此,该资格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诉人主张其作为“系统集成商”不受医疗器械经营法规约束的观点不能成立。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中标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直接合同主体,依法独立承担合同责任。若其提供的产品中包含医疗器械,则其在销售、交付该医疗器械的环节中,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规定。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投标人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应包含于上述许可证、备案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并未剥夺其平等参与的权利,也未要求其他不属于医疗器械的项目具备自制证件。故该资格设置并未构成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障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要求投标人具备所投医疗器械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符合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旨在保障采购质量和公共安全,不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四川元玥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可依法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