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藏净碧华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中鹰.黑森林4栋2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白玛昂翁
被投诉人1:那曲市色尼区教育局
地址:那曲市色尼区扎空路
法定代表人:赵彦龙
被投诉人2:西藏鑫盛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西一路三江家园18栋2楼17-18号
法定代表人:潘六南
相关供应商:西藏卓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图嘎西路49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吕宏伟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色尼区各学校学生“三包”物资五标段(燃料类)
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703
采购人名称:那曲市色尼区教育局
代理机构名称:西藏鑫盛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本项目资格审查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如依法无须缴纳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或承诺函”,投诉人通过爱企查、水滴信用等方式查询发现西藏卓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零,即该单位不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使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也属于虚假承诺,综上所述,西藏卓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本项资格审查标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函事项理应专家及代理公司才有权利协助答复,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函答复的责任主体。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代理机构需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且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代理公司直接告知了供应商,程序上不符合规定且投诉人质疑函重点为社保缴纳,但代理公司回复为无欠税证明与社保无关,投诉人有理由怀疑代理公司与西藏卓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标串标且提供不了社保缴纳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那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曲市色尼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