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芒采[2025]006号
投诉人: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所在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6幢1单元1002室
邮编:854000
法定代表人:熊为峰
主要负责人:熊为峰
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安康家园1-1-12-1
邮编:854000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投诉人对芒康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及高质量发展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612)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25年11月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供应商联合体(西藏信合永和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西藏君和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西藏信合永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的牵头人西藏信合永和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合所)在被质疑项目商务评审“人员配备”中得满分15分(至少3名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而截止投标截止日(2025年10月21日)信和所只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刘伟、张宗福。
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五位评审专家谢小芬、刘秀菊、胡鹏飞、何涛、张华的专业类别与需评审的本项目不符。
3.五位评审专家未勤勉尽责、未对参与竞争的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中至少有4人给中标供应商信合所的技术部分打分畸高。
4.本项目是内定控标项目,信合所、梦益州所和申泰所涉嫌围标串标。
5.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的方式、金额、次数等不符合规定。
(二)投诉请求
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信合所成交无效,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投诉人为新的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报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五十条对五位评审专家予以行政处罚。
3.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信合所联合体、梦益州所联合体和申泰所联合体恶意串通行为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4.采购人对信合所联合体、梦益州所联合体和申泰所联合体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移交有权机关进一步审查侦查。
二、审查情况
经查,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函中关于投诉内容1的回复,关于芒康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及高质量发展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612)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第28页商务部分“人员配备”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得7份,被投诉人信合所满足该项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得4份,最高得8分,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投入本项目人员,被投诉人信合所提供的刘伟、张宗福二人资料已满足8分的要求。
关于投诉人提出刘伟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没有年检二维码的问题,该事项未经过“质疑”程序直接进入投诉环节,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投诉事项应当基于已依法提出的质疑”的规定,属于“未质疑先投诉”的情形,超出本次投诉的合法受理范围,我局基于对项目负责的态度,查询了刘伟的年检情况,事实证明刘伟已通过2025年年检(详见附件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被投诉人信合所商务部分“人员配备”总得分15分合理,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2的回复,经核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系统中完成以下操作:一是定向抽取“经济管理”类专家1名(契合本项目“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及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类服务属性);二是按照《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昌公资交〔2023〕37号)文件要求,对系统内入库的其余全部专业类别(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等9类)进行勾选(详见附件2)。本项目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并未违反相应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专业类别与需评审项目不符”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3的回复,经核查,5名评审专家对参与竞争的3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打分均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标准,打分逻辑清晰,且各供应商间的分数差距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打分畸高”或“偏向性打分”的情形(详见附件3)。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且该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4的回复,核查具体情况如下:(1)三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其编制主体、格式体例、内容表述均相互独立,无任何雷同或异常一致情形,不存在“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况;(2)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委托手续(含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均完整且独立,委托主体、办理人员各不相同,无“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联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365足球的联系方式等)均不重复,不存在“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况;(4)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基于自身服务成本、技术实力独立测算,报价金额无规律性差异,符合市场合理区间;(5)投标文件的封装、标识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无相互混装的情形;(6)投标保证金均通过保函的形式缴纳,不存在“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存在“内定控标”及“围标串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5的回复,鉴于本项目系服务采购类项目,专家报酬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均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支付标准,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详见附件4)。因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一)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请求1:根据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信合所“人员配备”资料及采购文件中对“人员配备”的要求。认定信合所商务部分“人员配备”得分15分符合规定,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的第1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要求认定信合所成交无效,确定投诉人为新的成交供应商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请求2:鉴于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评审专家抽取资料显示,本项目抽取时已按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及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类服务属性定向抽取了一名“经济管理”类专家,其余4名专家按照《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昌公资交〔2023〕37号)文件要求进行抽取,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第2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要求的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五十条对五位评审专家予以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请求3、4:根据被投诉人今成佳业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信合所、梦益州、申泰所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保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信息显示,信合所、梦益州、申泰所三家公司之间无任何股权控股、实际控制人关联、合伙人交叉任职等关联关系,系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投诉人的第4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信合所、梦益州、申泰所三家进行行政处罚,并移交有权机关进一步审查侦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刘伟年检截图
附件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截图
附件3:评审专家评审表
附件4:评审专家评审费支付截图
芒康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