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5054
二、项目名称:g219公路(阿里段)沿线标识牌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瑞诚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统战部退休点陕西路中段
被投诉人1:阿里地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马泉路3号
被投诉人2:西藏驰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加木村砂石厂片区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5年4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并未就质疑事项一作出答复:仅以2024年发的招标公告时中标供应商报名相关的信息认为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而无视投诉人就质疑事项1的请求,并未就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项目名称、报价日期错误(与本次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报价日期在招标公告之前),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也未响应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第2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有失公平公正。应予废标’作出答复。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予废标”2.“被投诉人仅以中标供应商是属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网中所认证的小微企业,本次没有享受过价格优惠答复并未提供虚假声明,答非所问!没有就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221项标的名称)对应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填写情况。根据招标公告第2.2条的内容‘本项目涉及小微企业’,中标供应商提供此声明函,明显是提供了虚假材料,目的是为谋取中标。(我方也与招标公司电话咨询此事,招标公司指出此声明函材料是错误的)。”3.“被投诉人并未就中标供应商提供错误样品,一最高报价竟能中标的事实进行合理的解释,反而要求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此样品的合法性!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核心产品样品不符(正如需要采购客车而提供了皮卡车的情形),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在第一名与第二名价格相差400多万的情况下,况且该中标供应商样品都提供错误,履约能力存在问题,评标结果有失公正!应予废标。”4.“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清单中,标的名称多处错误,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内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予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1-4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阿里地区文化和旅游局无法提供《质疑函》原件,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一案另案处理。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6日